广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流程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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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①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②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③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④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⑤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⑥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①达到相关行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②项目已经竣工并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 |
审批对象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提请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50万立方米,上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并报送登记备案。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
申请材料目录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①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节能审查的申请书(随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报送时可省略)。
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一式4份(不含评审),其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应同时附送项目年耗能量计算依据。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①项目节能验收申请书。
②项目节能工程概况表、节能工程质量隐蔽验收记录、节能专项验收报告一式5份。 |
申报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审查收件→业务主办处受理审查→分管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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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
②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
③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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